非法倾倒填埋2000余吨垃圾 龙游两村民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判赔 2022年06月06日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李萌欣 何桂花 张秀文

  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将外来垃圾倾倒和填埋在村里,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该当何责?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詹金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余某是龙游县A村的一位村民。2020年的一天,不久前结识的郑某(另案处理)联系余某,称外地有批垃圾想拉过来处置,询问余某能否帮忙找个空地掩埋,报酬会按车次结算。余某知道做这样的事不仅缺德,甚至可能违法,但为了赚钱,他还是答应了。

  随后,余某在自己所住的A村精心挑选了一番,发现该村公墓后面有一块位置偏僻、面积不小的“空地”,感觉十分合适。他联系了郑某,对方来查看后也觉得很满意。

  于是,两人行动了起来。每次,郑某联系好的大货车都会趁着夜色,运载垃圾通过高速公路前来。等大货车驶离高速来到余某所住的村子时,等在村口的余某便会骑着电瓶车,将车辆引导至上述空地。然后由等在那里的挖掘机配合将垃圾卸下,并用泥土进行填埋。

  随着运来的垃圾不断增多,余某收取的报酬从一开始的每车1000元左右逐渐上涨。2020年10月至同年12月,多次配合郑某在上述空地非法倾倒和填埋垃圾的余某,累计从中非法获利3.9万余元。

  家住龙游县B村的姜某,听说余某通过这种方式赚了钱,十分心动,想参与进来。2021年1月,姜某经人介绍联系了郑某,选择在自己所住的B村帮助郑某非法倾倒和填埋垃圾,并从中非法获利0.85万元。

  后据郑某交代,案涉的这些垃圾均来自外地,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瞄准外地一些企业想节约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本的心理,为从中谋取利益,便选择和余某、姜某共谋,将垃圾从外地偷运至上述两村直接进行倾倒和掩埋。

  案发后,当地政府委托清洁公司对非法倾倒和填埋在上述两村的垃圾进行了挖掘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共计清出垃圾2000余吨,处置费用高达5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垃圾的混合物为有害物质,造成填埋区域及周边土壤受到轻度污染,该区域及周边地表水受到重度污染。两村因非法倾倒垃圾而被破坏农用田合计0.16余公顷,生态修复费用共计5.5万余元。

  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姜某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公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姜某因其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两被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姜某还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余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判决被告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姜某另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余某赔偿A村的清理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判决被告余某、姜某连带赔偿B村的清理处置费、生态修复费等共计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