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毛贤润 文/摄) 8月10日,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一起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在天然气管道上方堆放重物案件的责任单位作出了处罚。
近日,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函,称某公司在上余镇雁塘村天然气管道上方直接堆放石块、泥土等施工材料,存在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余中队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施工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管道上方的确有很多石块、泥土等施工材料直接堆放。经执法队员现场勘验,堆放在天然气管道上方的石块等施工材料共为90立方米,天然气管道处在重物的压力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天然气标志柱的标识已深陷地下,只露出一小截,提醒作用几乎失效。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发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第二天,执法队员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清除堆放在天然气管道上方的石块等施工材料重物。第三天,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清理掉堆放在天然气管道上方的石块等施工材料。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使天然气标志柱标识提醒作用几乎失效,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