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工作需要在结算单据上签名,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2022年08月29日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蔡武

  现实生活当中,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时,经常会因工作需要在一些结算单据上签名,甚至有时候会在欠条上帮忙签名。当持有结算依据或欠条的一方因拿不到价款而告上法庭时,雇员会因签过名而要和雇主一起承担责任吗?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崔某原本是温某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温某承包的某项目工地,并负责运输计量核算和记账。2018年2月至2020年9月,张先生参与了该项目工地的混凝土运输工作。事后,崔某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运输方量借支汇总表(属于一种结算单据),其中写明承包方欠张先生60.9万余元运输款未支付并签了名。

  此后,温某仅向张先生支付了15万元运输款,剩余的运输款一直没有支付。无奈之下,2022年1月,张先生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温某、崔某共同告上了常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45.9万余元运输款。

  原告张先生认为,被告崔某向原告出具运输方量借支汇总表并签了名,其与被告温某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要求温某、崔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温某承认被告崔某系受自己雇佣,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的工资收入及工资单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某向原告出具运输方量借支汇总表,符合被告温某雇佣被告崔某所从事雇佣工作的特征,因此被告崔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汇总表仅对被告温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温某向原告张先生支付45.9万余元运输款,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