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张徐升
平常出去爬山的时候,是不是偶尔会发现山里有美丽的花朵?你会挖回家种吗?
近日,衢州一位市民从山里挖了4丛野生兰花带回家种,被相关部门发现后,不仅野生兰花被没收,还被罚款3500元。
记者从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2022年1月和3月,当事人郑某在未取得采集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柯城区七里乡和衢江区举村乡采集野生兰花共4丛,并将采集的4丛兰花种植在自家院子内。
“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清楚,他将自己采挖兰花的视频上传到某视频平台。公安民警刷到后,凭借职业敏感性,对视频背后的内容深入调查后立案。”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梁中队闫海乐介绍,郑某所采集的野生兰花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春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集证。《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吊销采集证。
记者了解到,最初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后经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刑事起诉,并以“未取得采集证而采挖野生春兰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为由,将案件移交给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后,对移交材料仔细分析研讨,向当事人调查取证,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相关条款。综合执法队员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及时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郑某也是非常后悔,他没想到在野外随便挖几朵花后果会这样严重。”执法部门也借此提醒大家,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