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毛阿贞 钱董敏
近年来,个别商户通过取别名、相似名、拆字组合取名等方式,“碰瓷”驰名商标进而从中获利的情况,在国内外时有发生。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北京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技术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雨虹YUHONG”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21年12月,该公司向衢州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商户赵某涉嫌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赵某存在生产和销售名为“雨虹阿克玛”和“艾雨虫工”防水涂料的行为。
2022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对赵某罚款4万元,并没收其生产和销售的“艾雨虫工”防水涂料465桶、空桶110桶,“雨虹阿克玛”防水涂料101桶。
2022年9月,该公司又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曾于2017年9月申请注册“雨虹阿克玛”商标,曾于2020年12月申请注册“艾雨虫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赵某申请的上述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不予注册。然而,赵某却仍然以上述商标生产和销售防水涂料。
经营者应通过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而不是靠搭便车、傍名牌。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某防水技术公司系中国防水行业龙头企业,其持有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赵某两次申请注册与“东方雨虹”近似商标,其主观恶性程度高,情节严重。
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综合考虑原告持有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赵某恶意注册的情节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等,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于近日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约定,赵某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防水技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并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万元。案件调解后,赵某付清了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