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刘晔纯 陈波 郑伊天) 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徐某未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配置危险化学品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并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柯城区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且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案件。
经查,本案被告人徐某原为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公司的车队长,负责有水氢氟酸液体浓度配置及运输工作。
2022年7月17日傍晚,因车队两辆槽罐车装载的有水氢氟酸液体未达到商家订货标准,徐某为了图方便和省钱,竟擅自在柯城区一家轮胎店门口,使用水泵对这两辆槽罐车内装载的不同浓度有水氢氟酸进行混配。
在此过程中,有水氢氟酸发生喷溅,结果导致现场4人受伤。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徐某提起了公诉。
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现实危险性,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柯城区人民法院最终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