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单途中撞伤他人
保险公司和外卖运营公司赔了17.9万元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王珍珍 祝欢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配送行业的不断壮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卖骑手出现在城市街头,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现实中,一些外卖骑手为了争分夺秒送单,在骑行时容易忽视交通规则,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致人受伤的案件,并经过调解,由保险公司和外卖运营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17.9万元。
2021年11月15日中午,外卖骑手沈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去送单。由北向南沿江山市区鹿溪中路一路段行驶时,沈某因在超车过程中避让不及,与骑着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应某发生了碰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应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某无责任。应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了5天,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应某出院后,找到沈某及其供职的某外卖运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始终协商无果,应某无奈将沈某、某外卖运营公司及两家相关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江山法院查明,被告沈某系被告某外卖运营公司雇用的一名外卖骑手,该外卖运营公司为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沈某所骑的那辆电动自行车,则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二轮电动车综合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外卖骑手沈某作为某外卖运营公司的雇员,其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应某受伤,是履行职务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外卖运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也应在各自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超过两家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即该外卖运营公司承担。
本案庭审后,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两家保险公司和外卖运营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7.9万元。
法官提醒
网购经济催生了外卖服务等新型就业形态,以及新型的用工模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有很多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因此提醒广大外卖骑手,在送单途中应始终遵守交通规则,牢记安全第一,切莫因贪多贪快,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各监管机构和网络配送平台、外卖运营公司等单位,也应加强对外卖骑手的规范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从各个层面共同努力,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