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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拍案惊奇

建群“拉新”非法牟利

一手机配件配送员被判刑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林菲

  “我以为建个群让手机店老板发下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去注册APP是件小事,没想到竟然触犯了法律。这次事情让我深刻意识到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我愿意承担责任。”被告人付某在法庭上后悔地表示。

  近日,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被告人付某,原本是一名手机配件配送员。因为跑业务的关系,他结识了一批手机店老板、通信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等通讯行业服务人员。

  2019年11月,付某利用工作中积累的这些“人脉”,开始私下从事多个知名手机APP的新客户推广业务,也就是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俗称“拉新”。

  为方便管理,付某还在微信上组建了多个“拉新”群,将这些通讯行业服务人员都拉到群里,并不时通过“拉新”群向群内人员发布任务。

  其中一些通信行业服务人员(另案处理)收到任务后,便会利用工作之便,在帮助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开卡、更换手机话费套餐等业务时,偷偷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拉新”群中,用于注册APP新用户并获取佣金,群主付某则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统计,直至2021年7月案发,付某通过“拉新”群先后在多个知名手机APP注册账号7803个,去重后共计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6112个,同时还有这些手机号码注册APP用的验证码,付某从中获利共计6613元。

  手机号码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手机号码所有者依法对其手机号码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益,同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手机号码在手机APP注册账号,也享有注册账号后由APP账号赠送的各项新人福利。

  常山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付某在微信组建“拉新”群,非法获取不特定用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贩卖给他人用于手机APP新账号注册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致使大量人群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常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的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判令其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6613元。

  网络时代,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都可能涉及我们的个人信息。通讯、金融、房产等行业工作人员,应履行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职责,切莫为贪图小利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防范意识,不要将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轻易泄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