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后,肇事司机一直潜逃
如何维护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 来看常山法院的判例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余伟
肇事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后一直潜逃在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其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通过依法判决保障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司机蒋某驾驶一辆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外出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倒地。2022年3月,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他选择了潜逃,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因蒋某一直潜逃在外,导致被害人王某的家属拿不到赔偿,欠医院15余万元医疗费也无力支付。
鉴于蒋某驾驶的涉案二轮摩托车在案发时处于交强险保险期内,王某的家属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承保该二轮摩托车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并非事故当事人,原告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对蒋某是否有垫付或者是否与原告有过赔偿协议均不清楚,保险公司的赔付也是基于蒋某事故的赔偿义务,故要求追加蒋某为本案的被告,且蒋某系无证驾驶,要求法院在保险公司垫付后,依法判决蒋某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后,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同时,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原告之日起,可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
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蒋某被上网追逃,可认为其怠于请求,原告作为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可直接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19.8万元。